今天,小編給大家講一個故事,一朋友打算出國旅游,但去的地方是個簽證有點復雜的國家,手續(xù)麻煩不說,還得要工資證明!關鍵是,這個小伙伴的工資要求不符合辦簽證的條件啊,怎么破?
幸好,小伙伴和HR的關系很不錯,所以,直接讓HR按簽證的要求開了一個年薪遠遠超過他現(xiàn)有數(shù)字的收入證明,順利的出了國。
不過,對于HR來說,這樣的做法,其實是有風險的。為啥這么說呢?看看下面這個案例吧!
員工小A曾在放假回老家的途中遇到一次車禍,腿部受到損傷,所以不得以只能請了病假。在交通事故人身損害的賠償訴訟中,小A為了能多拿一點誤工費,跟公司商量,開具了一份高于本人實際收入的收入證明。公司同意了小A的請求。但是后來小A因為其他原因,被公司開除,他又拿出了當時的那份收入證明,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入職以來的工資差額,并賠付其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經(jīng)濟賠償金。
這個坑摔的公司真是措手不及。從律師的角度看,小A手持敲了章的相關證明,如果用人單位拿不出相反并有效的證據(jù)證明小A手上的收入證明是假的,那這當時“好心幫忙出具的收入證明”就成了認定小A工資標準的依據(jù)。。
雖然用人單位可以提供與小A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的工資約定或者要求小A提供其銀行工資卡明細來反駁,但大部分勞動合同中要么只約定基本工資數(shù)額,要么只是約定工資的構成。銀行工資卡明細也只能反映每月單位給小A實際支付多少工資,并不能說明每月都足額支付了。因此,單位很可能面臨敗訴的風險。
虛開收入證明風險大
1、用人單位與第三方的爭議風險
虛開收入證明讓第三方陷入錯誤判斷,單位可能因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。在人身損害賠償訴訟、信用卡辦理、房屋按揭貸款、消費信貸、司法救助、社會福利救濟以及保險理賠時,第三方比如法院、銀行、社保局往往根據(jù)單位提供的收入證明判斷勞動者的經(jīng)濟收入,如此一來,虛假收入證明就會欺騙第三方,造成第三方判斷錯誤,如果造成第三方的利益受損,用人單位可能與勞動者一起承擔連帶責任。
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》第八條規(guī)定: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,造成他人損害的,應當承擔連帶責任。如果單位明知勞動者出具虛假證明欺騙第三人,造成第三人利益受到損害時,有可能構成共同侵權,與勞動者一起承擔連帶責任。
2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爭議風險
虛開收入證明可能是勞動合同雙方對薪資產(chǎn)生爭議,單位不僅要承擔舉證責任,還可能因此賠償更多的費用,可謂 “賠了夫人又折兵”。
勞動合同約定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,薪資是重要組成部分,如果單位不按照勞動合同約定開具收入證明,而開具虛假的收入證明時,一旦雙方發(fā)生勞動爭議,勞動者根據(jù)虛假收入證明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時,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相反并有效的證據(jù)證明收入證明是虛假的,證據(jù)的法律效力難以被否定,收入證明就有可能會成為認定薪資標準的證據(jù)。
在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時,用人單位的舉證責任更重,不僅要證明收入證明是虛假的,而且要證明實際薪資的數(shù)額,用人單位將會遭受巨大的法律風險。
在職場環(huán)境中,員工需要公司幫忙出具收入證明的場景還真不少,比如買房買車需要貸款,比如辦個信用卡,再比如出國旅游等等之類的,或者一些單位公章管理不嚴,讓員工隨意敲章蓋“收入證明”,這些行為都是在給用人單位埋下一顆“法律風險的苦果”!
所以HR們一定要將公章保護好,不要因為一時的好心,而傷害了公司利益喲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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